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5人,由主管教学、科研、学生等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各分委员会主席、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组成人员为单数,每届任期4年。
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日常事务。
第四条 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7-11人(单数)组成,设主席1人,由学院负责人担任;副主席1人,由学院相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相关领导、专业负责人和教学人员组成,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每届任期4年。
分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秘书1人,协助处理学士学位授予日常事务。
分委员会的组成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和分委员会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它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本学院增设学位授予点申报材料。
(二)审核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提出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及学位授予争议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四)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办职责:
(一)组织、协调增设学位授予点申报工作。
(二)复核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结果和有关材料报送校学位委员会。
(三)筹备校学位委员会会议。
(四)报送学校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五)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颁发。
(六)办理学士学位证明。
(七)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相关材料归档工作。
(八)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分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一至二次例行全体会议,如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但在审议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须回避,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校学位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程序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运大学位[20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