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返回主站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

时间:2025-03-19 教务处 来源:  教务处 点击:

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5人,由主管教学、科研、学生等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各分委员会主席、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组成人员为单数,每届任期4年。

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日常事务

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7-11(单组成,主席1人,学院负责人担任;副主席1人,由学院相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相关领导、专业负责人和教学人员组成,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每届任期4年

分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秘书1人,协助处理学士学位授予日常事务。

分委员会的组成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工作职责

校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和分委员会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它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本学院增设学位授予点申报材料。

(二)审核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提出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及学位授予争议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四)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办职责

(一)组织、协调增设学位授予点申报工作。

(二)复核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结果和有关材料报送校学位委员会。

(三)筹备校学位委员会会议。

(四)报送学校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五)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颁发。

(六)办理学士学位证明。

(七)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相关材料归档工作。

(八)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议事规则

校学位委员会、分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一至二次例行全体会议如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但在审议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须回避,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校学位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程序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未尽事宜由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 本章程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十三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运大学位[2024]1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
发布者:教务处  编辑:席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