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职业技术大学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二条 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我校自主设计、印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
第三条 学位证书内容
(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二)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
(三)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按国家法定门类全称填写)。
(四)学校名称,校长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五)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校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24年授予的学位,为2024);后六位数为学校自行编排的号码。
(六)发证日期(填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四条 学位证书的样式及其变化情况及时报送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备查。
第五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校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并将学位撤销决定及名单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
第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学位授予信息管理
第七条 学位授予信息是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授予学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键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学位证书信息等。
第八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学院负责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校核,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校学位办负责制定、修订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定,学位授予信息及时报送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授予信息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位授予信息基本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国籍、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必要信息,以及个人手机号码、电子信箱等可选扩展信息。
(二)学业信息和学位证书信息
主要为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姓名、学位类别、学科专业、获学位日期(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学位证书编号、学位授予决议编号以及学位证书样式信息等。
还包括以下信息:
培养单位、入学年月、学号、学制、学习形式、毕业年月等。
(三)其他信息
电子照片等。
第十条 学位授予信息遵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修订和发布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信息真实反映学位授予当时状态,关键信息与学位授予决议一致,其他信息有对应学籍学历信息的应当与学籍学历信息相匹配。学位获得者有对应学历的,获学位日期不应早于其毕业日期。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流程
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流程包括信息采集、信息上报、审核反馈、备案存储四个环节。
信息采集工作采用适当方式开展,信息上报、审核反馈、备案存储环节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数据结构和相关标准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及时与攻读学位者本人核实有关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二)完成信息采集后,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议、学籍学历信息对学位授予信息进行校核,校核与采集分别安排不同工作人员完成。
(三)对学位获得者姓名、学位类别、获学位日期等关键信息进行公示。
(四)在学位授予决议生效起30日内将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议(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电子扫描件及相应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报至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
(五)不得上报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信息。
(六)对于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时间后需上报的学位授予信息,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补报申请,说明补报原因,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同意后通过系统补报,补报信息的内容要求与正常报送一致。
(七)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及时维护和更新学位证书样式,并匹配适用的学位授予信息。
(八)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优化管理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学位授予信息与学籍等相关信息的关联匹配,提高保障学位授予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能力,避免人为因素造成信息错漏。
第十四条 信息更改与删除
(一)经报送、审核的学位授予信息,原则上不允许更改或删除。
(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反馈的审核结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反馈的形式核查结果要求更正有关信息,及时核对有关信息并根据具体情况撤回或更正后重新上报。
(三)确需更改或删除学位授予信息的,以书面形式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同时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传有关材料。涉及更改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学位类别等关键信息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方可更改。不涉及更改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学位类别等关键信息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审核意见更改。
(四)依法撤销学位的,在撤销学位决议生效起 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并抄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说明撤销学位原因并附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有关学位决议。撤销已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的,同时将撤销学位信息及有关材料上传系统,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确认后,对学位授予信息作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
(一)学位授予信息数据资源的共享类型为有条件共享,仅限政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之间用于履行职责、信息核验等业务协同。
(二)学位授予信息原始数据和分析结果均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十六条 安全与责任
(一)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报送的学位授予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为确保学位授予信息安全,有关管理信息系统须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三)因学位授予信息审核报送管理不严、信息安全保障不力,造成学位获得者权益受损、引起法律纠纷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对在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严肃追究责任。对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中存在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或违反国家教育、统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