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更好地适应学生发展需要,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科技产业处等处室相关负责人和各学院负责人组成。学校转专业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和修订转专业管理办法、确定转专业工作日程、审议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等。学校转专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学副院长、学工副院长、专业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负责转专业政策宣传,制定专业接收计划数和条件、面试和考核方案,对拟转入学生进行条件审查、组织考核,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学生自愿、宏观控制、公开考核、双向选择、择优调转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为保证转专业工作严肃性,学生转专业申请仅可针对一个目标专业,申请提交后不得更改所选专业,若申请获准,不得再申请退回原专业。
第七条 学校宏观控制转专业学生数,各专业转出、转入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专业相应年级现有学生数的10%,若转出、转入学生超过限额,转出按照学生专业专长、学业成绩选拔,转入按照考核与面试结果择优选拔。
第八条 针对人数过少的专业,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转出申请的,提供相关材料,经学校研究后做出决定。
第四章 转专业条件
第九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在办理复学手续的同时提出转专业申请,休学创业后复学的,需提供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创业经历、成果、成效等佐证材料;退役后复学的,需提供退役证明。
第十条 因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和诊断证明书以及校医院证明。
第十一条 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需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对专业进行适当调整,允许该专业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
第十三条 转专业更能发挥学生专长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按本办法第五章办理,需提供能体现专长的能力性、水平性、成果性等佐证材料,并经拟转入学院考核认定确有专长。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优良,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所有课程全部合格(无补考、重修情况),一年级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前20%,可提出转专业申请,按本办法第五章办理,需提供成绩单、成绩排名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2.艺术类专业不能与其他专业互转,艺术类专业之间也不能互转,文史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仅招收理工类的专业。
3.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因病、特殊困难、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除外)。
4.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
5.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6.应予以退学的。
7.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
8.经学校研究认定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五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秋季学期末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通知中将详细列明各专业可转出学生数、接收计划数和转入转出条件。
第十七条 开学准备周前,学生线上提交转专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完成材料形式审查。
第十八条 开学准备周,学院召开专项会议研究拟转出学生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学生转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开学第一周,学院组织考核、面试,召开专项会议研究拟转入学生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学生转入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开学第一周,召开转专业工作领导组会议,对转专业学生名单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批准后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行文公布。获准转专业学生在转专业名单正式公布之日起办理相关手续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学院制定转入学生未修读专业课程的修读和考核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转专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运大教〔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