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2级、2023级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1.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或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二)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申请学士学位时尚未解除。
(三)毕业设计(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正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5门的;两年制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正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0门的(选修课、体育课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数;留级学生留入年级的不及格课程重新计算)。
(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五条 学生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第六条 分委员会审核。各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要求,对本学院毕业生的资格和条件进行逐一审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位办。
第七条 校学位办复核。校学位办对各分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逐一复核,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校学位办上报的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议,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九条 校学位办公示名单。校学位办在学士学位授予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3天,并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以书面或公告形式告知学生。
第十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间,可向所在学院分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分委员会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形成处理决定,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
第十一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设计)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