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学生学业预警、留级和退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风建设和学生学业过程管理,引导和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学业预警与帮扶
第二条 学业预警分为学籍预警和学位预警。
第三条 学籍预警条件
一学期正考不及格课程4门及以上(选修课、体育课不计)。
第四条 学位预警条件
平均学分绩点2.2及以下。
第五条 学业预警与帮扶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安排,教学单位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每学期末,教务处通过教务系统筛查学生成绩,拟定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发至各学院,学院复核后报教务处确定最终名单。辅导员将《学业预警通知单》(附件1)电子版发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二)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学业预警学生在《学业预警通知单》纸质版上签字确认。
(三)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分管学工副院长组织班主任协助学业预警学生剖析问题,制定学业帮扶方案(附件2),报教务处备案,并对帮扶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调整优化。
(四)辅导员和班主任应关注学业预警学生,及时了解其学习情况和困难,每学期与每位学业预警学生进行不少于两次谈话,并做好记录(附件3)。对学习方法不当或课程内容理解困难的学生,帮助其联系相关任课教师获取学习指导;对心理压力过大或有情绪问题的学生,帮助其联系心理中心教师获取心理辅导。
(五)任课教师应帮助学业预警学生制定学习计划,进行学习指导。心理中心教师应对学业预警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
第六条 学院建立学业预警及帮扶工作档案,包括《学业帮扶方案》《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学业预警通知单》《学业帮扶谈话记录表》《成绩单》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教务处不定期督查学业预警及帮扶工作,反馈督查报告至各学院,学院对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工作成效。
第三章 留(降)级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留级:
(一)一学年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5门;
(二)一学年正考不及格课程超过8门;
(三)本人申请留级。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降级:
(一)一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5门;
(二)本人申请降级。
第十条 选修课、体育课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2次。
第十二条 自愿申请留(降)级的学生,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交留(降)级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编入指定班级学习。
第十三条 每学期初补考工作结束后和每学年正考工作结束后,教务处通过教务系统筛查学生成绩,拟定留(降)级学生名单发至各学院,学院复核后报教务处确定最终名单,并报学校批准后作出留(降)级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留(降)级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无招生的,按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转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就读。
第十五条 留(降)级学生应在留(降)级处理决定公布一周内到新班级报到。
第十六条 留(降)级学生按规定缴纳学习时间段的全部学费,按转入年级学费标准缴纳。
第十七条 学生留(降)级后,课程按留(降)级后对应专业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课程相同,并已获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可申请免修(一学期申请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2门,且须在留级后一周内办理)。申请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原修读课程成绩认定,并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已获得合格以上成绩,学生不申请免修的,以留(降)级后的课程考试成绩为准。
第十八条 留(降)级学生的学业帮扶工作参照学业预警学生。
第四章 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8门;
(二)4年制本科学生、3年制专科(含高本贯通专科阶段)学生在校期间正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5门;
2年制专升本(含高本贯通本科阶段)学生、2年制三二转段专科学生在校期间正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0门;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查不合格;
(五)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六)一学期内旷课累计48学时以上者(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或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七)开学超过2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八)本人申请退学;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
第二十条 选修课、体育课不计入退学课程门数。
第二十一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应提交本人签署的《学籍异动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按本细则第十九条3、4、5、6、7、9款规定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院进行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审核无误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批准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15日,即视同送达,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按本细则第十九条1、2款规定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程序如下:
每学期末正考工作结束后和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补考工作结束后,教务处通过教务系统筛查学生成绩,拟定退学学生名单发至各学院,学院复核后报教务处确定最终名单,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作出退学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可由学生所在学院为其代办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原则上按月计算)退剩余学费,退费时间原则上以学校批准学生退学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程序和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级学生起实施,2022级、2023级学生执行《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运大学[2021]5号)的相关规定。
附件:1.学业预警通知单
2.学业帮扶方案
3.学业帮扶谈话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