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1.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或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二)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申请学士学位时尚未解除。
(三)毕业设计(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下(不含2.0)。
(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生因第四条第4款不授予学位的,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
(二)在校期间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或国家事业单位编制考试并被录用。
(三)有重大立功表现(需县级及以上相关党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获得经学校批准认可的相关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五)参加省级有关部门举办的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或参加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竞赛获奖,竞赛项目参照《运城职业技术大学成果及项目奖励标准》。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六条 学生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第七条 分委员会审核。各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要求,对本学院毕业生的资格和条件进行逐一审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位办。
第八条 校学位办复核。校学位办对各分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逐一复核,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校学位办上报的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议,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条 校学位办公示名单。校学位办在学士学位授予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3天,并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以书面或公告形式告知学生。
第十一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间,可向所在学院分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分委员会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形成处理决定,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
第十二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级学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