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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

时间:2024-11-04 教务处 来源:  教务处 点击:

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人,由主管教学、科研的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各学院、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任期一般为4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7-11人(奇数)组成,设主席1人,由学院负责人担任;设副主席1人,由学院相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相 关领导、专业负责人和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教师 担任,任期一般为4年。

分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秘书1人,协助处理学士学位授予 日常工作。

分委员会的组成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学校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

(五)审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 决定。

(六)听取和审查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 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本学院增列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申报材料。

(二)审核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的资格和条件,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争议事项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四)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办职责:

(一)组织、协调增列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申报工作。

(二)复核各分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资格和条件,审查结果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保障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和发布会议纪要。

(四)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报送学校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五)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颁发。

(六)办理学士学位证明。

(七)做好学士学位授予有关材料归档工作。

(八)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一至二 次例行全体会议,如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委员负有对会议表决内容及过程保密的义务。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 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但在审议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 题时须回避,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履行请假手 续。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程序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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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教务处  编辑: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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