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意识,增强安全防护能力,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进入实验实训室学习、工作的师生员工。
第二条 责任体系
1.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制度的建立与监督执行,对全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学校建设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与考试信息系统(需购买),二级单位每年组织新生及新进实验实训室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学习与考试。考试合格人员,方能进入实验实训室开展实验。
3.教务处、保卫处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层面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与培训,通过专题网站、新媒体、宣传展板等形式进行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同时,对二级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负责人、各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4.二级单位负责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并监督本单位相关教师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5.对于教学实验实训室,各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人需对管理人员及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并监督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未通过教育培训掌握合格实验安全技能的师生,不得进入实验实训室。
6.实验实训课指导教师需在首次课上对上课学生进行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宣讲,并于每次实验课前强调实验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对实验过程中学生的安全操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7.对于科研实验实训室,各实验实训室安全负责人需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未通过培训掌握合格实验安全技能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实训室。
8.实验实训指导教师需结合学生可能面对的具体危险要素,对所指导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培训,并在实验过程中进行监督、指导。
9.进入实验实训室学习工作的人员需树立个人安全意识,主动学习安全知识、注意安全行为,对自己及他人的安全负责。
10.二级单位需定期对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11.各种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均需做好培训记录存档工作。
第三条 培训内容
1.国家与地方关于实验实训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以及学校、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
2.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3.实验实训室防火、防盗、用电安全、消防知识等安全知识;
4.根据学科特点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如化学实验安全知识、高电压安全知识、机械安全知识等;
5.实验实训室(实验过程)重点危险因素分析与应对;
6.实验实训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条 考核与奖惩
1.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二级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制度实施情况及培训记录进行检查;对于开展较好的二级单位给予一定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费支持。
2.不按要求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师生,不得进入实验实训室开展任何实验工作。
3.一旦发生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事故,将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落实情况。根据事故原因认定情况追究未履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