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正常的实践教学秩序,进一步明确实践教学教师工作规范,根据《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实现高职培养目标的主体教学形式之一,也是高职教育办出成效、办出特色的关键。本规定所指实践教学形式包括实训、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上机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研、公益劳动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提高学生技能操作水平。同时,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爱岗敬业的工作作风、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实践教学内容要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相结合,加强我院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施行双证制,将学生的技能鉴定考核成绩与毕业证书挂钩。
第二章 教学任务
第四条 专任实训教师,在承担本系部实训教学任务的同时,还应承担外系有关教学任务。
兼职实训教师,在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录用后,应服从各系部安排,承担系部及教研室下达的实训教学任务。
第五条 为保证实训教学任务的落实,专任教师不得因非健康原因在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内拒受教学任务,在现有教师无法满足实践教学要求的情况下,各系应及时上报所需专任或兼职教师数量。
第六条 鼓励实训教师担任有关技能理论课程,使学生所学的技能理论知识与实训内容紧密结合,边学边做,增强实践教学效果。
第七条 鼓励教师自编教材或实训指导书进行实践课教学。自编实训教材时,教师应针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岗位所需等实际情况编写。实训指导书编写规范按文件执行。
第八条 在实训教学计划制定后,实训教师应制定每一个实训项目的实训教学大纲,明确规定实训要求,实训指导教师要根据实践要求制定本次实训教学日历和本组实训安排表。
第三章 实训前工作
第九条 实训前,教师应明确本门课程或该实训项目的要求及在实训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精心安排实践内容,提前准备好实训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
第十条 实践课强调与相关理论知识紧密结合,上课前,教师应准确把握与该实训内容相关的理论知识,把理论知识的讲解和应用贯穿于整个实训过程中,加强对学生在实训中存在问题的解答和指导。
第十一条 加强社会调研,广泛收集同本实训项目有关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第一线的技术资料,逐步把典型的、与岗位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引入实践教学中,实行案例教学。
第四章 实训过程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实训教学日历所规定的内容,不得因个人的熟练程度随意修正;对教学过程中确实存在的不合理成份,应提出修改意见,经系部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过程的内容原则上要求层次较为明确,第一阶段是入门阶段(基本技能为主),以实训教师示范教学为主,学生跟着教师边看、边听、边动手,强调学生掌握技能的能力和动作的规范;第二阶段是专题技能阶段,以教师指导、分析与启发为主,教师应给学生布置典型习题进行练习,并要求学生独立完成实践内容,这一阶段侧重于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处理问题能力。各系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具有现实岗位要求的岗前培训,有针对性地选择当地各相关行业的产品进行案例教学,在开展产、学、研的同时适当安排学生上岗训练。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质量、安全、生产成本及生产效率意识的培养,规范学生操作动作,以实际岗位要求水平指导学生,提高学生技能操作水平和岗位适应性。
第十四条 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讲授示范课时与学生动手实践课时比例要适当,编排要合理。既不能随意压缩课题,影响学生技能知识的掌握;又不能简单重复,使学生产生厌倦心态。尤其在实践教学过程的第二阶段,应根据学生掌握的情况适当增加新的训练内容。
第十五条 在实训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使用教学资源,采用多媒体、软件模拟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手段,采取启发、分析、示范、演示、总结各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实训兴趣。
在保障正常实训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教师应鼓励学生相互交流、讨论,使学生在有限时间内,掌握不同方式、不同条件下的实习内容。
第十六条 实训课程开始时,教师应宣布实训纪律及实训有关规章制度,并要求学生在实训中严格遵守;实训中,教师要充分强调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每次实训结束后,教师应组织学生清理实场所和整理仪器设备,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并如实做好记录,如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况,应及时将丢失、损坏原因上报设备与实训管理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每次(或每天)实训结束后,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填写实训报告,着重记录本次实训过程、心得体会或感受。通过批改学生实习报告,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实训过程中,给予现场纠正、并进行重点解释和指导。在完成整个实训环节后,教师应将实习报告情况反映在学生实训成绩中,各系实训室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实训教师进行讨论,分析问题存在原因,改进教学方法,逐步完善实训教学体系,提高实训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 各实践课教师应提前准备好本实训环节所用的教学参考资料,以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教师应提前将实训项目通知学生,布置预习任务。实训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未按要求预习的学生,不能进行实训。
第二十条 实训开始时,教师须将本实训环节的各项要求逐项、明确地列出,让学生在实训中对照项目查找不足。教师要对本次实训情况作出总结,对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重点讲解、反复强调,逐步增加学生的分析能力。
第五章 实践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办法。各实践教学部门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按实践教学内容制定相应的具体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学成绩的评定。各实践教学部门根据各实践教学环节特点和各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制定可操作的评分细则,交由教务处审核备案,报教学院长批准执行。实践教学成绩实行百分制。
第二十三条 实践教学成绩的记载。单独设置的实训和实习课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单独记载,随专业课开设的实训、实习、上机训练、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成绩记入专业课总分,公益服务实践课成绩记入政治课成绩中。
第六章 教研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训室要组织教师从事教研活动,通过开展观摩教学、公开课等形式多样的教学活动,让教师之间加强交流、相互学习、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第二十五条 实训室要积极建立与社会的联系,使实训教学尽快成为产学一体化的模式。
第二十六条 鼓励教师自制教学仪器设备或改造实训装置,积极带动学生参与小发明、技术革新活动,对表现突出者,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应有实训教师到企业实际岗位锻炼总计划和年度计划,使青年教师尽快掌握岗位技能,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对已参加过岗位锻炼的教师,也应适当安排进行岗位适应性训练,以适应经济技术发展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