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主体”关系有“政府主体”、“学校主体”、“主体多元”和“双主体”等不同实践模式,这些模式 与中国职业教育制度变迁有密切关系。“双主体”有重要意义并存有弊端。校企共同体之企业主体、学校主导实践模式是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最佳路径选择之一。该模式使校企主体关系实现了互补与统一,是市场经济规律和职业教育特质所使然,是推进高职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突破口。是推动和引领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开创了一条创新发展之路.
关键词:高职教育;双主体;校企共同体;企业主体;学校主导
在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变迁的进程中.校企合作之主体问题存有异议。其中有“主体多元化”、“政府主体”、“学校主体”和“双主体”等四种观点。而最为重要的“企业主体”却少有提及。由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提出并实施的“校企共同体”之企业主体、学校主导实践模式是校企合作新型组织形式。它在强调企业主体地位的同时,注重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试图为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开创一条创新发展之路。
一、职业教育制度变迁下校企合作主体关系的嬗变
我国高职教育发展以众多的政策、制度变革为基本特征,校企合作的主体关系也紧紧围绕着制度改革的步伐发展演变。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在我国出台多项宏观发展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中,校企主体关系问题只是零星散落在部分条文中,提法笼统,逻辑不清,主体指向多为学校,而且政府主体行为浓厚。尤其是改革开放初期,高职教育是在指令、计划下进行的。中央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实现资源整合,而地方政府、企业和学校没有独立的资源基础.不是具有独立利益的主体。在这一宏观背景下,受到行政强制规约的各类型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或独自兴办学校,或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为学校无偿提供专业教师、教育设备、实习场地,支付培养费用。职业教育发展出现了以学为主、以工为辅的合作模式.职业教育渐渐远离了企业和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是独立利益主体间的主动合作.而是由一个所有者组织的非独立利益主体间的指令性合作。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逐步成为适应市场竞争的法人主体。作为市场主体.企业有了利益的驱动和约束.因而对职业教育也有了不同的需求。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按自身需要来参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并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支配和调节职教资源。然而,由于缺乏《职业教育法》实施细则,因此,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主体关系仍然没有发生本质的转变。企业的主体地位没有凸显,政府的主体行为指向不明,学校的主导作用很难发挥。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主体地位矛盾交错、陷人困境的情况下.有人提出“双主体”论.试图破解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主体关系的瓶颈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企业和学校是校企合作的两个主体。二者结合即“双主体”。校企主体关系就像太极图说中阴阳关系一样,每一方都在对方里面。也在自身里面。这是“双主体”关系的本质所在。“双主体”论对帮助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走出困境.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双主体”论使校企合作中校企主体关系理论研究推向深入。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的关系一直是困扰高职教育发展的重要理论问题。“双主体”论更多地是从学校和企业这两种分属于不同的活动领域中的两个主体.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提出的.也是对政府主体或学校主体的有益补充。一方面.它承认学校主体和企业主体并不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关系;另一方面,它更强调学校主体和企业主体在发展过程中的协调与统一,在两者相互作用中.学校发展促进了企业发展.企业发展也带动了学校发展,双方互利互补。
“双主体”论基本适应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发展要求。由于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行为缺失,学校封闭办学.尤其是主体关系指向不明,致使校企合作止步不前。“双主体”在强调发挥学校和企业主体作用的前提下,并不排斥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撬动作用.也不排斥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监督和指导作用.相反,在其作用下能促进政府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促进政府缺失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使封闭办学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双主体”对突破目前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瓶颈具有现实意义。
“双主体”论有助于改变校企合作中企业积极性不高的现状.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其利益得不到保障。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个体,营利性是其本质特征.是否能盈利是其是否参与校企合作的根本因素。一方面,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得不到国家任何优惠政策,反而增加了麻烦和负担: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还处于推动企业参与的初始阶段.不可能给企业带来明显利润,有相当部分企业把参与职业教育看作损失是直接的,而得到的利益却是间接的。这就很难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双主体”在撬动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保护企业经济利益前提下,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对破解校企合作中企业积极性不高的现状,具有实践价值。
当然在肯定“双主体”有现实意义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双主体”存在的弊端。首先,“双主体”并不能完全满足校企合作中各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与统一。在校企合作中政府、企业和学校是一个利益集群体.他们都有自己的主体利益。政府的主体利益是发展.是战略利益和长远利益;企业的主体利益是经济效益和人才储备.是经济利益和人才利益的双赢;学校的主体利益是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益,是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结合。由于“双主体”忽视了利益驱动和利益分配机制,因此.它并不能使三者的主体利益实现平衡和统一。
其次.“双主体”并不能有效解决主体地位指向不明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投入主体、利益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应该发挥主体作用。“双主体”既不能使弱化的企业主体地位得到明显强化.也不能使强势的学校主体地位得到平衡。同时政府的主体行为缺失也未得到根本改变,校企合作主体地位指向不明仍然是制约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核心问题。
再次,“双主体”并不能有效破解校企合作瓶颈问题。由于缺乏校企合作利益分配机制、奖励激励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因此企业不热衷于参与校企合作,致使学校实际上成了合作主体。学校既是合作发起者,又是组织者、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当出现问题和困难时,又是主要解决者、协调者。这种学校主体合作模式,容易偏离合作教育的本质目标,不易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内部机制和外部条件的健全和完善,也必将影响校企合作主体关系的稳定性、牢固性和持久性。因此,“双主体”并不能有效破解校企合作的瓶颈问题。
三、校企共同体之企业主体学校主导路径的必然选择
“双主体”虽然对破解目前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主要瓶颈问题有指导意义.但并不是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主体发展路径的最佳选择。由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提出并实施的“校企共同体”模式.选择企业主体学校主导的校企合作新路径,较好地解决了目前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主体关系不明的瓶颈问题.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开创了一条新的发展之路。
(一)校企共同体使校企双方实现了互补与统一
校企共同体实现了企业主体、学校主导的辩证统一。马克思认为.主体是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担当者,校企共同体是以企业与学校为载体.作为主体的企业应该成为这个载体的主要承担着。学校主导由“主”和“导”两方面构成,即学校主导地位的确认(“主”)和主导作用的发挥(“导”),学校主导地位的确认是主导作用发挥的前提.而主导作用的发挥是学校主导地位确认的关键。校企共同体不仅确立了学校的主导地位,而且强调学校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一方面,企业在校企共同体中处于主体地位.确定培养目标以企业需要为主体,调整课程体系以实践能力为主体.培养专业技能以在实训基地为主体.职业岗位的能力、标准及其岗位数量的确定,取决于企业
的市场战略需求:另一方面.学校在校企共同体中处于主导地位.培养目标的确定、课程体系的调整、专业技能的培养以及职业岗位能力、标准、数量的最终实现必须取决于学校积极主导作用的发挥.学校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都是为企业培养合格有用的高技能人才。因此。学校的主导必须服从于企业的需求与发展.企业主体是在学校主导下的主体,学校主导是服务于企业的主导。校企共同体之企业主体与学校主导二者互补统一.不可分割。
—.校企共同体是市场经济规律和职业教育特质所使然
基于校企共同体之企业主体学校主导合作模式,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职业教育的特质所决定。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主体地位一直难以确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市场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的校企共同体的合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企业成为校企共同体的主体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经营目标,只有在市场竞争中才能实现企业这一目标;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比学校具有了解市场、贴近市场需求的优势,能迅速整合校企共同体的有效资源.准确把握市场需求的发展方向,从而提高校企共同体的合作效益和效率。学校发挥校企共同体的主导作用,是由职业教育特质所决定的。职业教育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与行业企业有着天然、密切的联系,职业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为行业企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型和技能型人才,而人才的培养必须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必须贴近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作为“主导”校企共同体发展的学校能够利用教育资源、人力资源等优势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为企业发展培养合格人才。
三、校企共同体是推动高职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突破口
校企共同体之企业主体学校主导合作模式是推动高职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突破口。发达国家以企业为主体的体制机制实践模式值得借鉴。德国“双元制”是“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职业教育被称为是“企业手中的教育”;日本“官产学”是其基本国策.职业教育被称为是“企业眼中的教育”;澳大利亚的“行业主体”式在职业教育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的以企业或行业为主体的合作体制机制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先导性。
从我国高职教育制度变迁的进程看,我国每一次职业教育的改革.体制机制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关键问题。1985年之前.我国职业教育曾经出现过“企业主体”模式,当时政府行政命令性或者说计划经济的色彩十分明显,1985年之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学校主体”模式使企业和学校出现了“两张皮”现象。现在提出的“双主体”模式,试图破解目前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的困惑,其效果如何也只能由实践来检验。
校企共同体之企业主体学校主导模式,作为“双主体”的补充或创新.为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提供了实践探索与经验。
首先.创新合作办学体制。杭州职业技术学院与大型主流企业紧密合作.建立友嘉机电学院、达利女装学院、青年汽车学院、金都管理学院、新通国际学院和临江学院等6个校企共同体(二级学院),为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其次,创新合作运行机制。校企共同体(二级学院)实行由校企双方共同组成的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由企业方出任理事会理事长(凸显企业主体地位)。校方出任理事会副理事长(强调学校主导地位)。校企双方各自选派高层组成理事,校方任命二级学院院长(或副院长),企业方派任二级学院副院长(或院长,如达利女装学院),明晰校企主体与主导关系.责任与权利关系。从运行机制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主体关系指向不明、企业积极性不高、合作比较松散、难以为续的瓶颈问题。
再次,创新合作动力机制。实施由政府介入并搭建校企共同体合作平台,并在以企业为主体和以企业赢利为原则下开展合作.构建地方政府的保障机制、校企共生机制、二级管理的激励机制、良性互动的协调机制和互惠双赢的驱动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试图走出一条中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的创新之路。
随着中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的逐步完善,高职教育必将成为“企业心中的教育”,也必将成为推动我国高职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突破口。
(四)校企共同体是推动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目的和功能看.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应该走“服务企业、推动企业、引领企业”的发展之路,目前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为企业服务的目的和功能已基本达到[7]。但由于我国高职教育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政府行为缺失,企业主体地位难以确立.学校主导地位很难发挥等原因.使其还达不到推动企业尤其是引领企业这一更高的目标。校企共同体背景下企业主体学校主导模式是一种紧密型、深层次、创新思维发展的合作模式.也是一种体制机制创新的发展模式,它将成为推动和引领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叶鉴铭,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副研究员,浙江杭州 3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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