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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暂行规定

时间:2014-04-22  来源:教务处   点击: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暂行规定

各系(部)、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创新型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请各系()贯彻执行。

一、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择学习内容为核心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是学院深化教学改革,配合课程体系构建,转变学生培养模式的一项重大改革。

    二、学院实行学分学年制,在校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否则将推迟毕业或取消毕业资格。

三、所有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140160学分的学习任务。各专业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学分学习任务完成学业,完成专业确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凡在校学生完成了规定的学分学习任务,即可取得毕业资格。

  四、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16个学时为一个学分。独立开设的实践课、军训、入学教育每周按1学分,整周进行的项目教学每周按2学分。必修课学分与选修课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五、学生在校能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学习任务,并符合其他毕业条件的,允许申请提前毕业,但获得毕业证书的时间与同期学生相同。

    六、学生获得国家考试的合格证书(如会计师、建造师、注册会计师、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其所获合格证书的课程与学校所开设课程相同或相近,经审查认可后,获取该门课程相应的学分。

 七、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除完成规定的学分学习任务外,必须取得1个本专业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在取得专业认可的1个职业资格证书后,学生如再获得专业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每获取1个可奖励2学分。

    八、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类技能大赛可按下列标准获得奖励学分。

1. 国家级技能大赛奖励学分如下: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5学分,优秀奖4学分

 2. 省级技能大赛奖励学分如下: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1分;

    3. 院级技能大赛奖励学分如下: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学分;    

    4. 行业技能大赛奖励学分可参照省级技能大赛,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 参加同一类技能大赛的学生获奖学分不能兼得,取最高学分奖励;

    6. 凡在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学分均可计入必修课学分。

九、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级文艺比赛,根据比赛级别和所获名次,由学院认定后进行相应的学分奖励。奖励方法如下:

    1. 国家级比赛奖励学分如下:一等奖6学分,二等奖4学分,三等奖2学分,优秀奖1学分;

  2. 省级比赛奖励学分如下: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

    3. 市级比赛奖励学分如下: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学分;

    4. 文艺比赛级别的确定依据如下原则,必须是相应级别的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参赛单位和数量必须具有全方位的代表性;

    5. 参加同一类文艺大赛的学生奖励学分不能兼得,取最高学分奖励;

    6. 集体比赛项目主要演员视具体情况奖励学分;

    7. 凡在文艺比赛中获奖的学分均可计入选修课或公共课学分,其中国家级比赛获奖学分可计入必修课中非核心课程学分,学生在校期间文艺比赛获奖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获奖学分的40%可计入必修课中非核心课程学分。

十、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级体育比赛,根据比赛级别和所获名次,由学院认定后进行相应的学分奖励。奖励方法如下:

    1. 国家级比赛前8名,按名次奖励543.532.521.51学分;

    2. 省级比赛前6名,按名次奖励32.521.510.5学分;

    3. 市级比赛前3名,按名次奖励1.510.5学分;

    4. 体育比赛级别的确定依据如下原则,必须是全运会、大运会或全省所有院校参加的单项比赛;

    5. 参加同一类体育比赛的学生奖励学分不能兼得,取最高学分奖励;

    6. 集体比赛项目国家级前8名,省级前3名,市级第1名按上述标准奖励学分,其他比赛视具体情况确定。

十一、参加技能实验班的学生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技术成果,由所在系(中心)提出学分奖励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教学院长批准根据具体情况奖励学分。

   十二、本管理办法自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开始试行。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       

201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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