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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11-23  来源:教务处   点击: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结合我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实训基地是指为提高职业教育实践教学水平,提高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职业院校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由中央和省财政支持、职业院校单独或与企业合作共同建设的校内专业技能实训基地。

第三条  实训基地建设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实训基地的最大效益。

 

第二章  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四条  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承担学校专业实训教学任务和专业技能与技术培训;承担校内外职业技能鉴定任务;开展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与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

第五条  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完成学校安排的实训教学、科研工作;协助行业、企业进行员工培训;完成其它公共实训和对外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报基本条件。实训基地的申报必须有一个重点专业作支撑,所申报建设项目符合重点专业技能培养的基本要求,重点专业必须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高,近连续招生,在校生规模不少于300人。

第七条  评审程序。具备申报基本条件的市属学校向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所分配推荐名额联合向教育厅、财政厅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实训基地及建设学校名单;省直学校直接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按照“适应区域经济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联合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省级及以上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名单。获立项资格的实训基地应按照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建设方案和要求加强建设

第四章  实训基地建设

第八条  目标要求。总体目标是通过实训基地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整体提高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提供充足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促进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具体目标要求

1.实训环境和实训过程设计应体现行业和企业需求。以真实应用为导向,按照企业实际生产场景、设备和工艺建设实训基地,真实反映实际生产服务的业务流程,体现产业发展和技术革新的最新要求。

2.根据产业和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实训项目,加强学生生产性实习。构建工学结合、以工促学、工学相长的实训模式,实训环节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推动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应用知识、技能和技术。

3实训项目内容安排应重视综合素质教育和复合技术技能培训。既要重视学生基本技能和本专业的核心技能的培训,还要重视学生社会主义劳动觉悟、人格尊严、从业兴趣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爱岗敬业、诚信奉献的职业道德和诚实劳动、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

4.实训基地应体现开放性,注重发挥辐射作用。积极面向社会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任务要积极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技术技能人才训练和培训,深化校企紧密合作,积极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提升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

第九条  实训基地建设周期为1年(从建设资金到账算起),建设期满,实训基地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与实训基地相关的重点专业年招生规模要达到100人以上,社会培训规模要达到250/年以上,且教育教学质量较高、专业特色和示范作用明显

2.实训基地的设施设备要具有实用性、先进性、扩展性和安全性重点专业的设备配置达到国家对有关专业技术设备配备标准的要求,配置对接产业、生产和服务的先进设备,满足现代职业教育和服务社会相关技术技能培训的需要

3.实训基地建设要具有一定规模。实训基地的建筑面积要满足一定规模的训练要求。工科类要求8001000平方米,财经与现代服务类要求500800平方米,农村学校取低值,农业类不少于2000平方米;设施设备布局合理规范,符合相关生产与工艺流程,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4.实训基地要加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与实训基地相关的重点专业必须2名及以上专业带头人和3名及以上专业骨干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50%以上。同时聘请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1/3的实训课程由兼职教师承担。

5.实训基地要具备制定培训计划、开发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培训大纲的能力。要具备相应的教学资源,包括按技能、任务或项目编号的实训大纲、实训指导书和实训教材等,满足技术技能培训和职业岗位技能培训的需要。

第十条  实训基地要不断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密结合人才培养质量、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要求改进培训模式补充内容,开发培训项目,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实训基地要加强与有关技能鉴定部门的合作。城市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农村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积极参与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要建立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的实训基地建设领导组,成立基地负责人、企业技术骨干、基地管理人员以及专业骨干指导教师共同组成的专门管理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实训基地建设、管理、运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三条  实训基地要根据其功能与任务的要求,建立科学、有效、规范的管理制度。实训基地的技术人员和实训指导教师要有合格的学历、技术职务和合理的技能结构,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要定期对实训基地的技术人员和实训指导教师进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四条  实训基地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建立科学、规范的实训教学管理制度,要制定规范的实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训教学考核等教学文件。要形成职业技术技能、职业核心能力、职业素养有机结合的实训培养体系,建立实训教学计划、组织实施、评价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和制度。

第十五条  实训基地项目院校要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的核算和使用管理,对获得的中央、省专项建设资金实行专项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接受上级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  实训基地要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记入学校固定资产账。要建立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做到账、物相符,并实行信息化管理;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均达到90%以上

第十七条  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制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环境保护与文明生产服务措施;设备的布局、生产或服务的流程要充分体现现代生产或服务的特点,安全生产的警示等必须要有规范的标志与标识,学习相关企业文化,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八条  实训基地要立足本校,在做好实践教学工作的同时,面向社会、企业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增强自我发展功能,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章  检查与评估验收

第十九条  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将在建设中期组织专家组依据建设方案和项目有关规定对实训基地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于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或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实训基地建设期满,达到建设方案要求,由项目建设学校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各市所属院校由所在市教育局初审并提出初评意见,省属学校直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教育厅和财政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实训基地统一命名并授牌。对评估未达标的实训基地,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半年,仍不达标将进行问责。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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