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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7-01来源: 运城职业技术大学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九类。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国家部委公布的现行最新《危险化学品名录》版本为准。

第三条  凡在学校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二级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按照“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直属科研机构)两级管理体制。

(一)教务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督促、协助二级单位、直属科研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和隐患整改工作。

(二)二级单位、直属科研单位对所属教学及科研用实验实训室行使直接管理职责,制订落实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使用培训。教学实验实训室及科研实验实训室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严格履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购买、领用和处置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坚持“先进先出、现买现用”的原则,降低库存,减少安全隐患。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购买和运输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与运输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其储存设施和内部管理应符合国家关于化学品仓储的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  学校对教学及科研用危险化学品实行审批制度,采用“统一采购途径、统一结算”方式。学校通过合法程序委托1-2家采购供应单位承担全校各类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的供应和运输工作。

(一)保卫处、教务处负责全校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及易制爆化学品的采购审批。二级单位、直属科研单位需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时,提前20个工作日,使用人填写审批流程,实验实训室(中心)主任、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保卫处、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严禁私自购买。

(二)所有化学品及化学试剂的采购,需到学校通过合法程序认定的采购供应单位采购。易制毒、易制爆及剧毒品由教务处在公安机关授权的管理平台上按要求进行单位、人员、物品、合同、出入库等备案和登记。严禁从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和网上购买。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按照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到学校后及时进行清点核对,办理交接、入库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贮存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主要贮存全校教学科研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二级单位、直属科研单位因实验需要,经教务处审批后,可以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药品室,用于短期、少量贮存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必须符合安全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配备防火、防盗、防毒、报警、通风、计量、应急处理等设施,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及数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做好保管和贮存工作

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保险柜内单独存放,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保管、双锁。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专用药品室和专用保险柜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保管员,并报保卫处、教务处备案。保管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账目,定期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每月核对一次,确保帐物相符,并做好核对记录。

第十七条  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直属科研单位不得长期存放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做到用多少取多少,一次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次使用量,因特殊原因一次没使用完的,剩余的药品要及时退回药品库并详细登记。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领取与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人领用危险化学品时,按实际用量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见附件1),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库房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在岗正式职工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发放严格按照领用发放程序执行,认真核对领用人、领用数量等,并做好发放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实训室,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做到制度、规程上墙,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材料、药品等,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建立使用管理档案,做好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并在实验实训室备案。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档案和记录须报保卫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要详细指导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好记录,不得擅自离开。

第二十五条  使用后剩余危险化学品,须标明品名、数量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贮存,并办理存放登记手续。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师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实训室。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每年11月底对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全面盘点清查一次,并将当年的危险化学品消耗量和年底库存量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确保帐物相符,禁止虚报、漏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注意室内通风,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严禁敲击、碰撞,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要留有剩余压力。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处置

第二十八条  保卫处、后勤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过期、破损危险化学品、盛装危险化学品空容器及危险化学品的废料、废液、废渣等,要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丢弃和掩埋。

第三十条 后勤处负责组织定期进行回收,委托具有合法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三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在进行销毁处理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三十二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负责,防止污染环境,实验“三废”的处理方法应编入实验教材,作为实验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出现安全事故者,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规章及学校有关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部有关法令、制度相抵触时,以国家、省部的法令、制度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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